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分享
2023年3月22日,《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細則》對2023年頒布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作出進一步細化。本文以《細則》新增內容,結合科技部2023年3月2日發布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下稱“《人遺管理問題解答》”),對涉及人類遺傳資源臨床試驗的合規監管要件進行歸納,以供參考。
一重點概念的變化
“人類遺傳資源信息”范圍的確定
《條例》將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定義為,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細則》進一步明確“數據”的范圍,將人類遺傳資源信息限制在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人類基因、基因組數據等信息資料。
“外方單位”概念重定義
《細則》仍然延續《條例》的規定,強調外方單位不得在我國境內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但對于外方單位的概念有所調整和細化。將原來的“外國”改為“境外”,即外方單位是指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實際控制的機構。由此推測,未來港、澳、臺地區的企業也可能屬于“外方單位”,進而構成國際合作,需要通過科技部的審批或備案。
另外,《細則》將以VIE等協議控制、代持股等情形被納入認定外方單位的范疇。具體情形包括:
1.境外組織、個人持有或者間接持有機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權、表決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2. 境外組織、個人持有或者間接持有機構的股份、股權、表決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雖然未達到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決策機構表決權或其他權益足以對該機構的決議或對該機構的決策、內部管理產生重大影響;
3.境外組織、個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對機構的決策、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施加重大影響;
4.科技部認定的其他情形。
EDC為外方單位,不屬于國際合作
根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常見問題解答》,臨床試驗中,申辦方、合同研究組織等合作各方均為中方單位,只有EDC供應商是外方單位,無需申請國際合作研究審批。
二采集、儲存人類遺傳資源免于審批的情形
基于《細則》第31條,我們認為,有兩類臨床試驗在采集環節可免于申請行政審批,一是人群規模小于3000例的試驗,二是以上市注冊為目的的臨床試驗。
根據《細則》第34條,保藏活動是指將來源合法的人類遺傳資源保存在適宜環境條件下,保證其質量和安全,用于未來科學研究的行為。按照臨床研究方案的約定、臨時儲存的行為不屬于“保藏”,無需審批。
另外,《人遺管理問題解答》指出有具體研究目的的項目申報采集即可,無需同時申報采集和保藏許可。《細則》規定,符合保藏許可申報的事項,無需另行申請采集許可。
三豁免倫理審查的情形
開展國際合作研究時,需通過合作雙方各自所在國(地區)的倫理審查。滿足一定條件可豁免外方倫理審查:(一)所有許可、備案項目合作研究內容均在我國境內完成;(二)合作內容符合倫理原則,不涉及重大倫理問題;(三)豁免外方倫理審查對受試者的無風險或風險很小。
豁免應經中方合作機構倫理文員會審查,并提交申請。外方在國內的合作方為多個機構的,應由國內牽頭機構或組長單位提交豁免申請。
四滿足一定條件的臨床試驗無需審批
國際合作臨床實驗,以上市為目的,且不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的,符合以下情況無需審批:
1.所涉及的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檢測、分析和剩余樣本處理等在臨床機構內進行的;
2.所涉及的人類遺傳資源在臨床機構內采集,并由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上市許可臨床試驗的臨床試驗方案指定的境內單位進行檢測、分析和剩余樣本處理的。
無需審批的臨床試驗,應當將合作各方、擬使用的人類遺傳資源種類、數量及其用途等向科技部備案。
上述試驗同時涉及探索性研究的,應當另行申報審批。
五多中心臨床研究備案、審批要求
國際合作涉及多中心臨床研究的,不得拆分審批或備案。
由組長單位通過倫理審查即可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或辦理備案
參與醫療機構在由組長單位取得行政許可或備案后,將本單位倫理審查認可或同意的批件及本單位簽字蓋章的承諾書提交至科技部,即可開展國際合作臨床試驗。
六出境及對外提供
根據《細則》的規定,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出境要通過審批,人類遺傳資源信息的對外提供或開放使用需要備案,并進行數據備份。
出境
根據《出入境管理辦法》,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包括港、澳、臺地區。《細則》規定的出境方式包括運送、郵寄、攜帶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對外提供及開放使用
1.根據科技部制定的《中國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對外提供或開放使用備案范圍和程序》,我們認為,對外提供主要是指向特定的外方單位提供,開放使用則是通過會議、文章、公共平臺等渠道使境外的組織或個人可以獲知信息。
2.根據《人遺管理問題解答》數據接收方為臨床試驗合作各方之外的外方單位,如數據統計公司,需要進行信息備份和備案。
3.備案內容包括:
對外提供或者開放使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基因、基因組信息的目的、用途;
向外方單位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人類遺傳資源基因、基因組信息;
信息接收單位信息;
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保護可能造成潛在風險的評估。
附:《審批、備案SOP》
注:保藏、出境兩種情形下需申報審批,沒有例外。本文僅依據文中文件進行文意解釋,具體條件、要求以科技部實際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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